台湾苗栗县青工总会一行参访武汉交流青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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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本书对这些核心议题都不肯放过,并做了深入浅出的分析,涉及的层面极广。
四是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尽管变化很大,可责任追究制度仍未建立,使得《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缺乏制度保障。(三)变通(或补充)规定涉及领域有相当局限 一般而言,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变通(补充)规定,都属于对国家法律的变通。
在新形势下,要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提下坚持、完善并创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运行。同时,12个自治县截至2011年年底,出台多件单行条例和变通补充规定。一是《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的编制,为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描绘了新的蓝图。这一问题的解决必须由中央出面,由享有最高立法权的机关予以协调解决。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实现监督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① 第三,完善配套立法,进一步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从广义方面来说的。有些学者已经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个问题展开分析,比如,有人认为,强化对行政规制主体规制的关键就是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程序是与恣意相对应的,权力运行的程序规则所要实现的乃是行政监管权运行的秩序化、效率化和理性化……在以往有关行政权的立法中涉及权力的规定往往十分详细,而职责义务尤其是具体履行程序的规定却总是一笔带过。
行政规制范围广泛,内容又直接影响被规制主体的市场地位、市场行为,往往对于被规制主体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或正面或负面的重要影响。在1993年,克林顿总统签发了12866行政命令—《规制计划与监督》,并经过之后的修改,进一步构建了规制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的框架,[66]一个规制措施,出不出台,什么时候出台,必须要有成本效益分析报告,如果没有分析报告,就无法获得通过。笔者认为,对于行政规制权的研究主要包括四个层面的问题: 一是行政规制权的合法性问题。因此,规制主体的行政规制行为应当是既包括抽象行为,又包括具体行为。
比如,有观点认为国家经济管理权属于行政权(参见程长明:《国家经济管理权是一种新型行政权》,《法商研究》1998年第3期),也有观点认为国家经济管理权是一种社会管理权,而不属于传统的行政权(参见吕忠梅:《论国家经济管理权及其实现的特殊方式》,《江汉论坛》1998年第12期)。在某些领域,监管制度建立之初,可能必须考虑在纯粹的部内司局与完全独立于部门的监管机构之间进行折中,在部门内设立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待条件成熟以后,如果需要,再逐步从部门中分离出去。
有的研究认为,行政规制权是行政机关依法享有的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权力。如果行政规制权力的边界不清,一方面可能导致权力寻租现象的出现,致使权力异化。[62]由此,强化规制的路径转为了放松。经济学主要考察的是公共事业、金融、交通、通信业等特定行业的价格、准入控制、服务质量等问题。
而狭义的行政管理仅仅指政府的内部管理,即政府自身运行过程中的管理,或者说国家组织为履行其行政职能依法在组织系统内部所实行的各项组织管理活动,[34]这与具有外部性的行政规制是完全不同的。1971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勒发表了《经济监管论》一文,首次尝试用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和供给—需求的分析方法阐释了政府监管的产生。[52]研究我国行政规制权的权能分解和配置问题,对于我国行政规制制度构建和发展非常重要。但是,取人之长为我所用,行政法学的行政规制研究归根结底还是要体现行政法研究的特点,而关键就在于对合法性、法律地位、行为有效性、对规制主体的规制和权利救济等主要的行政法学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6]参见湛中乐:《简论法治政府与行政监管》,《行政规制论丛》 (2009年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4页。行政规制权应当包括哪些具体权能,各项权能如何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配置?这是必须加强研究的一个问题。
[28]这类的情形在实践中并不少见。理论研究的角度是多元化的,从事行政法学的研究,也要善于从管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其他学科学习和借鉴。
其四,从国外的研究现状分析,美国、日本对行政规制的研究比较深入,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其不在宏观调控问题上过多着力,而是专注于对具体规制的研究。但是,在具体分析时,一个规制手段,可能适应于经济活动,可以在经济层面实现目标,但是不一定适合于社会性领域,不能有效实现社会目标。潘伟杰,《制度、制度变迁与政府规制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1页。[26]参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http://www. sda. gov. cn/WS01/CL0003/,2012年8月1日访问。[2]国内行政法学界主要是从20世纪90年代之后才陆续有关于行政规制问题的研究文章和著作发表,比如董炯:《政府管制研究—美国行政法学发展新趋势评介》,《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比如,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管制过多。
[41]参见张春荣:《行政行为概念的反思与重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其一,宏观调控主要是借助财政、金融政策等作用于市场,通过市场的变化来间接地影响经济主体的行为,政策性很强。
[12]参见余晖:《行政体制改革中的政府监管》,载《江海学刊》2004年第1期。我国也有研究者持此种观点,同前注[6],湛中乐文。
行政规制领域范围广泛,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富有现实意义,能够透彻研究一个行业,甚至一个行业的一个环节的规制问题,就很有价值了。比如,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是集立法、执法与司法于一身的行政机关,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不仅可以采取规制措施,而且为了管制的需要,可以设立标准、设定权利义务,甚至是创制法律(广义上的法律)。
在某种行政监管活动中……必然存在特定的社会活动作为监管对象……行政监管是……为使某一领域的社会活动符合一定公共目的而进行。[1]尤其是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行政规制问题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关注。目前,对行政管理的概念存在不同理解,在威尔逊发表了行政学开山之作《行政学研究》的120余年后,这一问题至今也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但是需要关注以下五个重要的、特殊性的问题: 第一,行政规制权问题。
行政法学对于行政规制的研究起步晚,更应当注意突出自身研究的特点,重点关注行政规制权、规制主体法律地位、规制行为的合法性、对规制主体的规制、被规制主体和利害关系人法律地位及权利救济等行政法学问题。比如,行政监管是行政主体……进行的一种行政活动。
[15]二是市场失灵说,认为行政规制的对象就是微观经济层面的市场失灵。因此,行政管理与行政规制两者之间的关系实际取决于对于行政管理概念的理解。
对于行政规制问题,经济学、政治学等多个学科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欧洲把宏观调控视为行政机关对经济影响的一个过程,在这方面的研究较多,导致了其问题研究的专业性和透彻性不如美国和日本。
[65] 所以,讨论我国行政规制发展路径选择以及相应的制度设计问题,要根据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情况,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参见余晖:《对监管热的冷思考(上)》,《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6月22日第5版。[5]参见卢颂华:《美国放松规制改革的发展与启示》,《行政论坛》2002年第3期。五、结论 通过以上论述,笔者认为,行政规制是特定的行政主体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的,设立规则、制定政策、实施干预措施等行政活动的总称。
政治学在行政规制领域主要探讨公共利益问题、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问题,以及利益集团的冲突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可以从我国现行行政法结构和基本架构出发,分别研究规制组织法、行为法、救济法等。
[25]参见盛学军:《政府监管权的法律定位》,《社会科学研究》2006年第1期。[55]也有人研究从基于行政规制的管理机制分析,而提出从信息利用控制、制裁手段控制、调查程序控制、政策生成控制四个方面建立约束规制权力的制度。
[20]《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废除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8]110号):……废止……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检验和监督检查……。[43]同前注[6],湛中乐文。